過了幾日,夢讀打給李先生說他查詢過了相關資訊,想跟李先生說明一下。

李先生來我家那日我有事恰好不在家,夢讀說他們相談甚歡,也告訴李先生說從地契上看不出他有停車位的產權,建議他可以寫存證信函去給現在的車位所有權人李媽媽,作為依據。

夢讀在網路上查了資料,也問過法律系畢業的學弟、知識+上都有很清楚說明民法裡有買賣不破租賃的相關法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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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在我國民法普遍存在,並非只適用於法拍屋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意涵:
「買賣不破租賃」即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
此時,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即為新房東
附註:
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
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在以上兩種情形下,房客將處於不利的地位。

更精確的說,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意涵應為「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這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即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時,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法律直接規定,不待做任何行為)。

而民國八十八年新修正的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適用範圍作了限制,將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換句話說,如果所簽訂的租約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或是五年以上的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法院公證者,房客就不可以租賃契約訂約在前並以搬入居住為理由,而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因此,在以上兩種情形下,房客將處於不利的地位,這大概是修法時為了解決假租賃的情形而考慮周全之處。

((以上法律條文說明出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303224))

李先生也心滿意足的回去了。
我們也一心以為李先生跟李媽媽去講清楚、說明白就好,說實在的,這干我們什麼事?
過了兩三天,在一個我們要赴約吃飯的途中,夢讀突然問我:你覺得李先生他們現在停的那個車位怎麼樣?
我:哪一個車位?
夢讀:就是第二個轉角那一個。
我:不怎麼樣啊,怎麼樣?
夢讀:李先生說李媽媽都不接他電話,他想請我們先去停那個位子,他去停我們現在的位子,然後他可以去跟李媽媽喬(爭)那個車位的事情。
我:我不要,我幹麼去停他的位子。
(現在的車位對我們有合約保護,至少民法425條還能保護我們。如果真的與他對換車位,那車位沒有合約保護,屆時李先生還能有藉口說我們佔用他的位子,然後告我們侵占。我才不要~~)
夢讀:恩恩,那我就跟李先生回絕囉!
就在此時,李先生的電話來了。他聽到我們不願意與他對換車位,就擺出高姿態說要寄存政信函給我們,還說如果我們在去停我們租的位子,他就要找警察來把我們的車子拖走。
有沒有搞錯啊~~我們是租戶耶,他是哪根筋不對?起孝了嗎?我看他根本是故意搗亂的。
如果我跟這種人真的對換車位了,將來他把我們踢到一邊去,到時候我們連車子都沒得停也說不一定。
夢讀很不客氣的說請他自己去找李媽媽解決。有話好好講,今天你這樣我沒有辦法跟你講事情....
掛電話後夢讀嘟噥:這傢伙到底有沒有搞清楚啊,不懂裝懂,根本搞錯方向~~
真的是遇到瘋子,我心想。

於是隔了幾天,就在去年的九月份我收到了此生第一份存證信函。

收到的時候我真的非常的非常的生氣,我覺得李先生真的認定我們兩個年輕人很好欺負,把我們當成軟柿子。
因為在那幾天之後,李先生開始不斷的逢人便說的講他的車位被侵占,與他所能遇見的社區住戶、管理員、管委會主任委員講,管委會開會的時候也跑去強制要求加入議程,還要請主委簽名表示同意他的說法。
讓管理委員會的開會紀錄裡白紙黑字寫上他的車位遭到本社區住戶佔用,經協調未果,正依法律途徑解決....等等字樣。
然後在我們租用的車位牆上張貼兩張此車位係XXXX號住戶李先生所有,請勿佔用停放...的告示。

之前我是想不要理會那個無理取鬧的人,後來我們發現繼續讓他這樣無限上綱不行。

於是我打電話給車位所有人李媽媽......

請真的不要把我這頭睡虎當成病貓好嗎?(5--大概是完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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